设立境外信托时必须考量的几大因素
信托制度源于境外,经历过几百年的发展制度体系更加成熟,这也是近年来驱动内地个人或家族选择境外信托的主要原因。此外,除了制度体系成熟,据金准资本接触的客户反馈中了解,境外信托具有高度保密性、避免财产纠纷、资产隔离等优势也深受高净值人士青睐。
在设立境外信托时,每一位客户要求都不同,作为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律师,通常会根据委托人的资产状况、家庭状况和拟达到的目的进行综合考量。这些考量的因素可能包括:
资产的类型和所在地
具体来讲,目标资产是动产、不动产抑或股权,是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如果该资产位于境内,那么在现行的外汇和税务规定下是否有将其转移至境外的可行性以及转移成本的多寡等都是在设立信托时需要考虑的事项。一般来说,如果目标资产位于境外,境外信托会是一个值得推荐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方式。
然而如果选择境外家族信托,在对其信托架构和条款进行适当设计的情况下,则可以有效地避免通过遗嘱方式进行财富传承所带来的上述诸多问题。
委托人的家庭状况
委托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其婚姻、子女甚至孙子女等家庭关系状况是选择信托时需考量的一系列重要因素。境外信托一般都具有极强的私密性,有的法域不要求信托进行登记,有的即使要求信托登记也不会涉及信托的具体内容。
在一些信托中,受益人在收到信托收益之前都不知晓自己是受益人,也可能始终难以知晓其他受益人的身份,这都为信托委托人决定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避免受益人之间的纷争提供了很大的设计空间。
此外,信托有效存续期间,在受托人接受的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通过修改《意愿书》对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进行变更,而不必像遗嘱那样必须遵守法定的遗嘱修订程序。
受益人的背景以及将来的生活、职业规划
具体来说,主要考虑受益人自身是否具备财务管理能力、其所从事的职业的风险程度以及将来的生活和事业主要是在境内还是境外。
委托人具体拟以信托达到的目的
境外信托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委托人可以根据其拟达到的具体目的来选择适用法律和具体信托类型。
举例来说,后代的教育和生活保障是高净值人士关注的问题之一,根据目前中国信托法的规定,就受益人从信托取得的收益,债务人是可以要求用于清偿债务的,而境外某些法域关于禁止挥霍信托的规定就可以达到隔离信托受益人之债权人的目的。
简而言之,如果委托人在信托中加入禁止挥霍条款,规定信托受益人无权转让其在信托中的收益、受益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信托收益偿还债务,则在不超出受益人生活、教育等所需的金额之内,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以实现其债权,同时因为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的权利被限制并且其也无权支配信托中的财产,因此可达到防止受益人挥霍的目的。
设立信托时的不同因素,会有不同的结果,例如就设立目地来说,不同的目地,设立的信托类型也可能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信托的种类非常多,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其中身前信托又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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